《陈书·沈洙传》原文及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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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
原文:
沈洙字弘道,吴兴武康人也。洙少方雅好学,不妄交游。治《三礼》《春秋左氏传》。精识强记,《五经》章句,诸子史书,问无不答。解巾梁湘东王国左常侍,转中军宣城王限内参军。大同中,学者多涉猎文史,不为章句,而洙独积思经术,吴郡朱异、会稽贺琛甚嘉之。及高祖入辅,除国子博士,与沈文阿同掌仪礼。
高祖受禅,加员外散骑常侍。有司奏前宁远将军、建康令沈孝轨门生陈三儿牒称主人翁灵柩在周,主人弟息见在此者,为至月末除灵,内外即吉?为待主人还情礼申竟?以事咨洙,洙议曰:“礼有变正,又有从宜。《礼小记》云:‘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
世祖即位,迁通直散骑常侍,侍东宫读。梁代旧律,测囚之法,日一上,起自晡鼓,尽于二更。及比部郎范泉删定律令,以旧法测立时久,非人所堪,分其刻数,日再上。都官尚书周弘正曰:“未知狱所测人,有几人款?几人不款?须前责取人名及数并其罪目,然后更集。凡小大之狱必应以情正言依准五听验其虚实岂可全恣考掠以判刑罪且测人时节本非古制近代已来方有此法起自晡鼓,迄于二更,岂是常人所能堪忍?”
洙议曰:“夜中测立,缓急易欺,兼用昼漏,于事为允。但漏刻赊促,今古不同,伏承命旨,刻同勒令。检一日之刻乃同,去夜测之昧,从昼漏之明,斟酌今古之间,参会二漏之义。庶罪人不以漏短而为捍,狱囚无以在夜而致诬,窃谓允合。”高宗曰:“沈长史议得中,宜更博议。”
洙以太建元年卒,时年五十二。
(选自《陈书·列传二十七》,有删改)
【注】五听:指辞、色、气、耳、目五种审查案情的方法。
译文:
沈洙字弘道,吴兴郡武康人。沈洙年轻时为人大方文雅而喜好学习,不随意与人交往。研究《三礼》《春秋左氏传》。精通知识,记忆力强,《五经》里的章节句子,诸子史书,他没有回答不上来的。后来出仕做梁朝湘东王国的左常侍,随后转任中军宣城王限内参军。大同年间,学者大多粗略浏览文史,不研究分析古书章节句读,而沈洙独自深入思考经学,吴郡的朱异和会稽的贺琛十分赞赏他。等到高祖入朝辅政,沈洙被任命为国子博士,与沈文阿一同掌管仪礼。
高祖即位后,沈洙被加封为员外散骑常侍。有官吏上奏,前宁远将军、建康令沈孝轨的门生陈三儿用书简札称主人的灵柩在周,主人弟子都在此的,是到月末除去灵位,内外亲戚都穿上吉祥的服装还是等主人灵柩回归,将礼仪补全?他们向沈洙咨询这件事,沈洙与人商量后说:“礼可以根据形势进行变通,还可以听从时俗要求。《礼小记》说:对死后长久无法下葬的情况,除了主持丧葬的人丧服不脱除,其余的人只要穿麻衣满一个月再脱除丧服就可以了。”
世祖即位,沈洙升任通直散骑常侍,教太子读书。按照梁代旧的法律,使用测囚的办法是,每天上一次刑,开始于下午三时到五时,结束于夜里九时到十一时。等到比部郎范泉删除修订法令,认为旧法测立时间太长,不是常人所能忍受的,建议将刻度分开计算,每日两次上刑。都官尚书周弘正说:“不知狱中所测的人,有几人招供?几人不招供?必须事前根据罪犯的人名及数目并加上其所犯罪行的名目,然后再集中审议。凡是大小案件,一定要按照情理判定,正言官依照辞、色、气、耳、目五听之法来审案,验证它们的虚实,怎么能全靠拷问鞭打,来判定罪刑。况且测立囚犯的忍受时间,本来不是古制。近代以来,才有此种方法。起始于下午三时到五时,结束于夜里九时到十一时,难道是常人所能忍受的?
沈洙商议说:“夜间测立上刑时间,快和慢容易有误差,应兼用白天时滴水计时的漏壶,对事情比较公允。但是漏壶刻制有长短之分,古时候和现在不同,我恳请接受圣上旨意,统一刻度强制命令,这样一天的检测时间就会相同,去除夜间检测的昏昧,遵从白天漏壶计时的明了,斟酌今古之间漏壶刻制的差异,参考两种刻漏的特点。这样或许罪犯不会因为时间短而坚持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囚犯不会因为在夜间审问就遭受诬陷,我私下里认为公平得当。”高宗说:“沈长史的意见正中我的心意,应该更加广泛讨论。”
沈洙在太建元年去世,时年五十二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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