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之法》原文及翻译
吕氏春秋
原文:
鲁国之法,鲁人为臣妾①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②。
子贡③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④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⑤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
(选自《吕氏春秋 察微篇》)
注释:①为臣妾:做奴隶。古时对奴隶的称谓,男称臣,女称妾。②府:指国库。③子贡:名赐,孔子的学生。④赐:子贡的名。⑤子路:孔子的学生。
译文:
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的,可以到(鲁国的)国库中报销赎金。
有一次,孔子的学生子贡(端木赐)在诸侯国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到鲁国后拒绝收下国家赔偿金。孔子说:“赐(子贡的名)呀,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圣人做的事,可用来改变民风世俗,教导可以传授给百姓,不仅仅是有利于自己的行为。从今以后,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你收回国家的补偿金,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的价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钱,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
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说:“这下子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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