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张孔孙传》原文及翻译
元史
原文:
张孔孙,字梦符,其先出辽之乌若部,为金人所并,遂迁隆安。父之纯,为东平万户府参议,夜梦谒孔子庙,得赐嘉果,已而孔孙生,因丐名于衍圣公,遂名今名。廉希宪居政府,辟为掾。及安童为相,尤礼重之,授户部员外郎,出为南京总管府判官。
时方议下襄樊,朝廷急用兵,孔孙谓:“今以越境私贩坐罪者,动以千数,宜开自新之条,俾得效战赎死。”朝论采之。佥四川道提刑按察司事,寻升湖北道提刑按察副使。行部巴陵,有囚三百人将死,因怒龚乙建言兴银利,发其坟墓而烧其家,烧死者三人。有司以真图财杀人坐之,孔孙原其情,减罪。迁浙西提刑按察副使,改同知保定路总管府事,俄拜侍御史,行御史台事。
至元二十二年,安童复入相,言于帝曰:“阿合马专政十年亲故迎合者往往骤进据显位独刘宣张孔孙二人恬守故常终始如一”乃除宣吏部尚书,孔孙礼部侍郎。寻升孔孙礼部尚书,擢燕南提刑按察使。二十八年,提刑按察司改肃政廉访司,仍为使,莅治于大名,一以所没赃籴粟五千斛赈饥民。拜佥河南江北行中书省事。亡何,除大名路总管,兼府尹,大兴学校。有献故河堤三百余里于太后者,即上章,谓宜悉还细民,从之。召还,拜集贤大学士、中奉大夫,商议中书省事。
会地震,诏间弭灾之道,孔孙条对八事,其略曰:蛮夷诸国,不可穷兵远讨;滥官放谴,不可复加任用;赏善罚恶,不可数赐赦宥;献鬻宝货,不可不为禁绝;供佛无益,不可虚费财用;上下豪侈,不可不从俭约;官冗吏繁,不可不为裁减;太庙神主,不可不备祭享。帝悉嘉纳之,赐钞五千贯。又累疏言:“凡七十致仕者,宜加一官;丁忧服阕者,宜待起复;宿卫之冒滥者,必当革;州郡之职,必当遴选,久任达鲁花赤,宜量加迁转;又宜增给官吏俸禄;修建京师庙学,设国子生徒,给赐曲阜孔庙洒扫户;相位宜参用儒臣,不可专任文吏;故相安童、伯颜、和礼霍孙与廉希宪等,各宜赠谥。”久之,请老还家,拜翰林学士承旨、资善大夫,致仕,集贤大学士如故。大德十一年卒,年七十有五。
(节选自《元史》,有删改)
译文:
张孔孙字梦符,其祖先为契丹族之乌若部,该部为金人所并,迁至隆安。父张之纯,为金朝东平万户府参议。有天夜里梦中拜谒孔子庙,赐他嘉果,其后生孔孙。孔孙这名字,表示是孔子所赐的意思。廉希宪主管中书省,召孔孙为属官。等到安童成为相,更加器重孔孙,授予户部员外郎之职,出任南京总管府判官。
当时朝廷正计划攻下襄阳,急需兵源,孔孙提出:“如今越境走私而判罪的人,动辄以千来计算,应该给他们一条改过自新的路,让他在战场上尽力而为,赎其死罪。”这意见被朝廷采纳了。孔孙任四川道提刑按察司事,不久升为湖北道提刑按察副使。他巡视巴陵时,有囚犯三百人将处死刑,经了解,这些人是因为对龚乙提出开银矿一事不满,挖了龚家的坟茔,烧了龚家房屋,烧死三人,官府认为他们是图财害命。孔孙认为这些人犯法有其特殊原因,减了他们的罪。后调任浙西提刑按察副使,又改任同知保定路总管府事,不久被任命为侍御史,主持行御史台事。
至元二十二年(1285),安童再次为相,向皇帝陈奏道:“阿合马专政十年,其亲戚、朋友和迎合他的人,往往很快升官,占据重要位置,只有刘宣与张孔孙二人安守旧职,始终如一。”于是任命刘宣为吏部尚书,孔孙为礼部侍郎。不久,升孔孙为礼部尚书,又升为燕南提刑按察使。二十八年,提刑按察司改为肃政廉访司,仍以孔孙为肃政廉访使,衙门设在大名府。他在燕南将所没收赃款买粟五千斛,用来赈济饥民。被任命河南江北行中书省事;不久,任大名路总管兼大名知府。他在大名大兴学校。该地有人将旧河堤土地三百余里献给太后,孔孙知道后立即上书,请求将这些土地全归还给百姓,得到批准。皇上下召回到朝廷,被任命为集贤大学士、中奉大夫,商议中书省事。
这时发生了地震,皇帝下诏,征求消灾之道。孔孙进呈八条意见,大意是:蛮夷诸国,不可派兵去远征;已被罢职的无用官员,不可重新起用;赏善罚恶,不可多次赦免;凡献卖宝货者,一律禁绝;供奉佛祖只是白白耗费钱财,应制止;禁止奢侈,要上下一切从俭;裁汰多余的无事可做的官吏;要按时祭祀太庙。皇帝认为这些意见都很好,赐钞五千贯以示奖励。他又建议:“凡七十退休官员,应加官一级;守丧期满的官员,应加起用;宿卫军中有冒名者,应当开除;州郡官吏应选择任用,在某一地方任久的达鲁花赤,应适当地转至别地;增加官吏俸禄;修建京师庙学,设国子生徒,对于曲阜孔庙的洒扫户给予赏赐;相位应参用儒臣,不可一律只用文官;已故宰相安童、伯颜、和礼霍孙与廉希宪等,应各赠谥号。”其后,孔孙告老还家,朝廷拜他为翰林学士承旨、资善大夫,退休后仍为集贤大学士。大德十一年(1307)卒,享年七十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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